依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需要以书面形式定立,本案中原告董某某虽未与冯某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从相关证据载明的情况来看双方之间是有定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思表示,且董某某也实际履行了对冯某某抚养的义务,同时本律师向法庭提出遗赠扶养协议并非纯粹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其中也涉及了相关财产权利,约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从这个角度看董某某与冯某某也已建立了事实上的遗赠扶养协议。通过自己认真细致的工作维护了委托人董某某的合法权益,获得委托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