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导致他人无法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共财产权或者供应商财产权的侵犯,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其涉及金额较小,无法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其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其情节,可以由公安机关酌情对其依次规定处罚。
律图律师认为,有关警方对给共享单车私自上锁的人进行行政处罚,属于处罚失当。“共享单车,其实质为自行车租赁。给单车上锁目的是为了使自己在使用单车时更加方便,使用时仍然缴纳租金,并未改变租赁单车的性质。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共享单车公司的财产权的收益权,但是仍然属于合同法上违约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规定的行为。”
以上是对破坏共享自行车行政处罚是怎样的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