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浙江省治安处罚法中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依据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扰乱政府机关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道路交通、公共场所的主要出入通道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以上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处罚问题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