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无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烟台沥川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宋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王晓娟律师担任被告人宋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且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不持异议,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酌情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形相对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做事一向低调、谨慎、的被告人从不贪杯,其更无“主动”犯罪的动机。因被告人系农民,文化水平底,一向很少关注新闻时事的被告人根本不知道稍微喝点酒驾驶汽油三轮车是犯罪行为。当然,对法律的无知不能成为无罪的辩解理由,但是被告人无意触犯刑律的犯罪动机至少可以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上,可以考虑适用较低的基准刑。
其次,从客观上讲,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未给社会造成特别巨大的危害,且被告是为躲闪迎面而来的车辆,才撞上了受害人魏某某。同时,被告的血液酒精浓度含量只是略微高出正常标准,其撞人后未逃逸,还积极将受害人送往静海县医院救治。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悔罪表现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遵纪守法,为人老实本分。距本案案发时止,被告人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属于初犯。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一直都是配合调查,深感自责和内疚,并积极悔改的,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