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理解不予处罚、从轻和减轻处罚的规定
适用行政处罚的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裁量、决定行政处罚时,据以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情况。根据在裁量、决定行政处罚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定情节分为两种。一是决定是否需要行政处罚、以及数个处罚罚种中具体运用哪个罚种的情节;二是在某一个具体罚种的处罚幅度内,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有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机关依法对有某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得适用行政处罚,如: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这里所说的不予行政处罚,与免予行政处罚不同。免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一般情况下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考虑到当事人具有某种不需要进行处罚的法定特殊情况,因而免除其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免除了违法性的行为,尽管它在外在形式上与某种违法行为具有相似性,但本质上仍然不失为合法行为。而免除行政处罚的行为,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属于违法行为的范畴。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行政处罚法没有涉及,一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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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就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较低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下,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选择幅度的较低限进行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程度上,它界乎于从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之间。具体地说,适用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以下对违法者实施处罚。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实施处罚。
从重处罚是与从轻处罚相对应而言的一种行政处罚适用方法,它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适用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范围内适用接近于上限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在执法实践中,对此法定量罚情节的理解、执行存在一些不同观点,如不加以统一和规范,将影响量罚的公平、公正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