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可见,接受遗赠扶养协议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不过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法定抚养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法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抚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嘱抚养协议,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嘱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抚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