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开庭时,原告撤销诉讼的,诉讼费用一般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如果是行政案件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
4)行政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