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关爱三项内容。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的官司,为追索赡养费案件。这种案件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确定,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案件受理费”。 由于各个地区的人民法院水平不一致,经济情况各不相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酌定赡养案件的受理费。例如,北京市规定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受理费为50元。 由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往往是原告生活困难,经济情况不好,才会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赡养费。法院针对这种情况规定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可以先不预交受理费,待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