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警当场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故意拒签又拒收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五项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拒签的,在决定书备注栏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当事人同时又拒收的,也应同时在决定书备注栏中注明“当事人拒收”。在具体执行中应当注意告知当事人依据本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的规定,本次处罚决定已经下达同样有效,当事人必须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当然也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现场有条件的,可以利用录音笔、录像机、照相机、手机等取的有利证据;也可以现场寻找目击证人证明,并在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警实无上述有利条件存在,民警单独指证也具有法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