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本身就是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在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天天去家里要”,应该是合法的执行法行。
经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本应在违法生育子女的情况下,自觉承担违法责任,履行法律义务,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之所以让执法人员“天天去家里要”,正说明了当事人不愿承担违法责任,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事实。
相信计生执法人员在几经依法行政征收无果的情况下,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