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诈骗四千元已达到入罪标准,犯罪嫌疑人应尽快主动将全部诈骗金额归还,展现积极的认罪悔罪态度。
(二)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若主动退赃,可向公安机关说明自身积极悔罪的情况,争取其根据具体情况不再采取强制措施或撤销案件。
(三)到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与检察院沟通退赃及悔罪情况,争取检察院综合全案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若进入审判阶段,在法庭上强调退赃行为和悔罪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主动退赃可视为认罪悔罪表现,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如实供述罪行从轻处罚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