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若被怀疑有过错,患者可要求医院出示病历资料等,看其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
(二)若医院存在违反告知义务,未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或隐匿、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等情况,患者可收集相关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准备。
(三)若处于紧急抢救垂危患者生命采取紧急医学措施,或因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情况,医院不担责,患者及家属应理性看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