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一至四级标准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三级或三肢瘫肌力二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