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
构成抢劫
4--6年
1、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7、持枪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1—13年,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
增加3--6个月
每增加轻伤一人
增加6--12个月
每增加重伤一人
增加1--3年
构成残疾的,每增加一级
增加3个月
每增加一次抢劫犯罪行为
增加2--3年
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元
增加1个月
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数额每增加4000元,
增加1个月
每增以下情节之一(《刑法》第263条)
1、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7、持枪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增加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