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小工厂如果有房产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手续完备,是当然的商业用房。拆迁方除需要提供不低于原厂房面积的场地新址外,还需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如果拆迁方不给你安排新址,则你所受到的损失,就不仅仅是“设备无用、就得当废铁卖”了,因为你将因拆迁失去你的小工厂,小工厂所能够带给你的经济收益,将因此消失殆尽,损失是惨重的。
而拆迁方需要向你支付的经济补偿,也不再局限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事项,需要承担因拆迁导致面粉厂关门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这是显而易见的。
当然,在你的协议中,已经对拆迁异地安置厂房地块达成共识,因此,新的小工厂的重建只是时间问题,而这就需要在协商拆迁补偿时,认真核算,力争把本应该属于你的落实到位,其中,一部分机械设备极有可能在拆迁中成为废铁,无法恢复使用,重置设备的费用也是必须考虑在拆迁补偿中的。故,有必要再次提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拆迁非居住房屋的有关费用补偿)
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的规定,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