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行政处罚的属地管辖的有关内容,行政处罚管辖在整个行政处罚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行政处罚管辖具体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划分和分工。行政处罚管辖问题处理的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行政机关能否尽职尽责行使权力,既不互相推诿,又不彼此相争,防止处罚主体越权处罚和重复处罚,而且还关系到国家是否及时、有效、准确地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本章对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作了具体规定。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认定违法行为,并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和如何处罚的活动。行政处罚运用得好坏、是否得当,关系着社会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所以说,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具体讲,就是:
(1)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否则,行政机关无权处罚;
(2)当事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
(3)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一般有主观上的过错;
(4)当事人具有行政责任能力;
(5)当事人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未超过追责时效。本章对行政处罚适用过程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从轻或者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合并适用以及追责时效等作了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规定。
地域管辖,也称区域管辖或属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政府之间横向划分其和其所属部门(含其他有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在各管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也就是说,地域管辖是确定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域范围。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简单讲,就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受处罚行为的核心要件是违法,因此,只要行为人在哪个地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应该由哪个地方的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处罚。例如,销售假酒的违法案件。甲地公民某A在乙地销售假酒,销售前A可能在丙地制造或者收购假酒,又经过了丁地运到乙地销售。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制造、收购假酒,还是运输假酒都是违法的。违法行为发现地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一般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