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夫妻共同财产本质上仍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的共同共有,故其分割首先应遵循《物权法》所确立的相关原则处理。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至少要坚持三个原则:
1、按约定分割的原则。具体到夫妻共同财产中,如果夫妻双方就如何分割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2、依法分割原则。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可依本条规定分割。即,夫妻一方在离婚后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这里的重大理由,主要指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以下两种情形: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3、损害赔偿原则。当特定夫妻共有财产一经分割,可能会破坏其功能、作用、价值,导致另一方利益受损时,则因应赔偿因分割给其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