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山东诉讼费标准如下:标 的 额 收 费 标 准
10000元以下的 50元
1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2.5%-200元
2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2.0%+300元
5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1.5%+1300元
1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1.0%+3800元
2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9%+4800元
5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8%+6800元
10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7%+11800元
20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的 标的额×0.5%+41800元
二、非 财 产 案 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6、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7、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