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颁证机关的审查只能是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有限审查。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本条第
(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告的登记。”因此房管部门只需依照法律规定,对房屋抵押他项颁证应具备的事实要件和要求及程序进行审核即可。如:房产权属是否清楚,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是否齐全,贷款人是否是房产权利人,抵押登记双方合意是否自愿等。同时,为了能够及时应对各种复杂的现实情况,房管部门在作出他项权抵押登记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更注重的是效率,所以高效、便民是行政程序的宗旨,这也是行政许可法的根本前提和基础。因此,实质审查和全面审查显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登记颁证机关的职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