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如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合同一方带来重大损失,显失公平,因而法律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可减轻或者免除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它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预售商品房与现房买卖不同,双方签订合同时,标的物尚不存在或不完全存在,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市场波动、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有些因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如继续履行有悖公平,这就产生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现行法律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与其他相关法律概念的区别以及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等尚无具体规定,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情势变更的基础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存在。如果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则不受法律保护,对合同主体没有约束力,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2.必须有情势变更的理由。即发生了使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法律修改、国家政策调整、地方政府干预以及异常市场风险;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
4.情势变更是不可预见的;
5.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履行终止之前;
6.如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