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朋友前两天被处于行政处罚,具体原因我也没问,听说他们想申请听证,但是不知道听证制度具体范围和程序,我来帮忙问问,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的范围和程序,谢谢!

帮助5人 5.8w浏览 匿名 2018-04-03 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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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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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行政处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全文
    11 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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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举行听证适用于哪种情况?有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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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受到较大数额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可以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这项程序需要受罚当事人自己提出,行政机构受理之后,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会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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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民事听证后多久出决定书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已设定之遗嘱时限已逾,唯一可行之道则是再次提请订立新遗嘱之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5条第2款项规定:
遗赠予者知晓赠与事宜之后,务必在两月期限內,明确表达接受或放弃遗赠意愿。
逾期未有任何表示,则将被认定为自动放弃遗赠权益。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又明确规定:
对于继承权相关争议提起诉讼的时限为两年,自继承人了解或意识到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之时起算。
然而,如继承行为开始始于二十年前,诉讼权利将丧失。
依据第八条规定,此类继承权争议提起诉讼的时限仍旧为两年,同样自继承人知晓或意识到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之际起计。
当然,若从继承行为开始始于二十年前,诉讼权利亦将相应丧失。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作了进一步释明规定:
(一)在诉讼时效阶段内,若因为超出人类控制范围的原因导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司法机关可按照诉讼时效暂停行事;
(二)继承人在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际起首的两年期限内,如果遗产继承权纷争确实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和之中,司法机关可按诉讼时效暂停行事;
(三)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纷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内诉讼时效即告中断;
(四)自继承行为启动之日起的第十八个年头至第二十个年头这段时间内,继承人才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此时若想提起诉讼,需在继承行为启动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此项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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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相关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轻微而未达定罪标准者将面临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或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需附加金钱处罚。
若盗窃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制裁。
具体而言,当盗窃金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时,行为人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要缴纳罚金作为处罚。
当盗窃金额超乎寻常之时(即在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行为人将面临残酷的刑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高额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对于盗窃罪这一概念,它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产为目的,通过各种方式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其中包括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进行盗窃、进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携带凶器进行盗窃以及扒窃等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只能在故意的情况下实施;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误以为自己拥有财产实际上属于他人,依法不能成立盗窃罪。
然而,这种观点并不全面,不能轻易地认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财产是遗失物,就没有盗窃.由于他人“占有”是一个严格定义的要素,因此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认定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当被视为在主观上具有盗窃罪的认知因素。
比如在高尔夫球场这样一种特殊场合中,即使行为人误以为水池中的高尔夫球是遗失物从而予以获取,也应该判定他仍具有盗窃罪的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事诉讼判决后什么时间进入执行程序
[律师回复] 解析:
民事司法审判中的期限呈现较大弹性,这是由于院长以及上级法院有权在审定期限届满之际决定延期审结,然而关于延期时间的长度却未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审判中有关期间规定的核心内容如下三点:
首先,对于一审案件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审限应为三个月,未经批准不得延迟;
其次,若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限为六个月,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如需延长审限,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最多可再延长六个月;
最后,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时,应在二审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予以审结。
同样地,在遭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亦须经过本院院长之认可。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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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都有什么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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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还款期限届满历经三载仍具法律效力,值得关注的是,欠条本身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乃永恒不变之原则。
然而,关于欠款纠纷的法定诉讼期间仅限于三年。
从权利主体认识到或理应了解自身权益已受侵害以及义务方吉日起,开始核算此项期限。
但若权利损害已逾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
遇到特殊情形,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协商延长。
涉及欠条的起诉程序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首先,起草正式的民事起诉状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之后向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提交相应文件。
其次,案件经法院受理过后,将会收到一张缴费通知书,根据指引,向特定银行支付诉讼所需费用,随后需凭借银行开具的缴费收据前往法院更换发票。
第三,耐心等候法院的开庭通知,通常法院会分派开庭传票给当事人。
然后,按照传票所标注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庭审。
最后,开庭结束等待审判结果。
对于该结果不满者,可于收到裁决结果之日起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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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吗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的听证会都是公开举行的,除非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或者行政案件涉及个人隐私,这类听证会肯定不能公开举行,行政相对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该在行政机关告知以后的三天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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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如何做伤情鉴定怎么走程序
[律师回复] 解析:
1.委托受理:
(1)当法院、仲裁庭等司法机构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委托时,司法鉴定机构会接受此项请求;
(2)当诉讼案子进入举证阶段且案件当事人对此拥有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亦可接受其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通常是通过正规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
2.受理处理过程: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到委托书之后,首先会对委托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以下决策:
(1)若审查结果符合受理条件,且参与鉴定工作可立刻展开,那么司法鉴定机构应该与当事人订立《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如果无法立即确定能否受理,则应开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需要在自收取委托材料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针对委托事宜是否受理做出最终决定;
(3)假如审查发现受理条件并不满足,决定予以驳回,此时应将全部鉴定材料退还给委托人,同时对其解释相关原因;
(4)对于以信件形式进行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在收到信件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受理的明确回复。
3.首次鉴定工作安排: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收到委托之后,首先需指定相应的司法鉴定专家或由委托人提出建议,得到司法鉴定机构的许可后再由他们负责完成委托事项。
4.复查鉴定要求:
若某方对鉴定结论持有歧义并希望进行复查鉴定,其他具有更高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样有资格接受委托,展开相应的复查鉴定工作。
在此次复查鉴定之中,除了基础的鉴定材料之外,也需要提交原始的司法鉴定文书。
5.关于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该在法律或是双方约定的鉴定期限之内,顺利完成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并准时出具有效的司法鉴定文书。
每份司法鉴定文书正式版本的数量为三份,其中一份需交给委托人,另两份则留作司法鉴定机构自己档案馆保管。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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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听证的条件有什么?
如果是案件比较重大复杂或者是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案件是可以举行听证。如果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定之前,是可以举行听证会来听取被处罚人对案件的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也是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和维护了被处罚人的权益,这也是具有民主性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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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接手了债务却没有留协议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您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出现了纠纷,我们建议您
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政府有可能会继续执行原有的协议内容,也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那么为了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违约,即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在法律上通常被称之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此处所称的合同债务不仅限于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义务,同时也涵盖了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以及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所要求的、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的义务。
在法律意义上,违约行为仅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并不涉及到当事人及其相关第三方的主观过失。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民法典对于违约行为形态的分类和定义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广播这种毁约心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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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程序?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3、责令停产停业的。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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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哪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辟谣
[律师回复] 解析:
本文将阐述八种合法理由以抗辩拒绝支付物业费用:
1、由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延迟交付时间的状况下,物业费用应由开发商负责承担。
2、在房产被出租期间,租约中的条款明确指出了物业费用由租客承担。
3、若物业公司未能如约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服务义务,则全体业主有权依法拒绝缴纳相应的费用,但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以佐证其主张。
4、若物业公司未与业主签订正式的服务协议。
5、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
6、物业公司无法提供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的原始件。
7、物业公司单方面扩大收费类别或提高收费标准。
8、未经业主明确同意,物业公司私自新增的收费项目。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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