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采用资产置换借壳上市,借壳方用自身优质资产换壳公司原有资产,可不承担壳公司原有债务,借壳方应在交易合同中明确此点,避免后续纠纷。
(二)若通过收购股权借壳上市,壳公司债务一般由其自身承担,借壳方作为股东要合法行使权利,避免出现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