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给付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按原约定数额支付抚养费,而直接抚养方有抚养能力时,可适当减免抚养费。这是基于给付方的实际经济困境,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法给付抚养费的,可进行减免。但恢复自由有经济来源后,需按原协议或判决继续给付,以保障子女权益。
(3)若直接抚养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部分或全部子女抚养费,原有给付义务可酌情减免。这体现了家庭关系变化对抚养费支付的影响。
同时,减免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若情况改变,子女有权要求恢复原定数额或增加抚养费。
提醒:抚养费减免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不同情形处理方式有别,建议遇到问题咨询专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