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妇女宪章》第95条规定,“婚姻破裂到不能挽回”是离婚的唯一标准,并作了列举性规定:
(1)对方有通奸行为,不能容忍;
(2)对方行为不能忍受;
(3)一方弃偶两年以上;
(4)夫妻双方协议分居3年以上;
(5)一方单方面分居4年以上。离婚中请人须举证证明其符合以上5种情形之一,离婚才可以成立。此外,一方离家出走或失踪,也可以使离婚成立。
《妇女宪章》规定,从结婚之日开始,丈夫就有给付赡养费给妻子的责任和义务,不管妻子是否有职业和收入;夫妻离婚后,丈夫仍要支付赡养费给前妻,直至前妻再婚为止。法院在决定丈夫(或前夫)应向妻子(或前妻)给付的赡养费的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双方在婚姻期间或可预见的将来的收入、获得收入的能力、财产以及其他经济来源;
(2)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求、负担和责任;
(3)婚姻破裂前的家庭生活标准;
(4)双方的年龄及婚姻的存续期;
(5)任何一方的身体或精神上的缺陷;
(6)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包括一方操持家务或照顾家庭成员的贡献;
(7)在离婚诉讼期间任何一方因婚姻的解除而失去的可得利益。赡养费可以一次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法院还有权在判决后的任何时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赡养费金额。
如果新加坡取消婚姻赡养费,其具体的解决方法可以了解上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