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包括罚款、拘留,这两种措施明显属于处罚性质,说明从法理上看,无论行政处罚还是司法处罚,均脱离不了强制措施的本质特征。 单独地对财产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诉讼法》始终没有作出起诉时可以选择管辖的规定,只能适用普通管辖。该司法解释第九条之所以对人身兼财产的行政处罚在起诉时适用选择管辖,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是人身权高于财产权,使所有关于人身权的行政诉讼享有选择管辖而致。《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着重点在于“限制人身自由”,而非“行政强制措施”,更不是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狭义绝对化。 只有对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广义上的理解,该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