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虽未将“指示性使用”明确列为不侵权的抗辩事由,但是考虑到商标法所保护的是标志与商品来源的对应性,而商标禁用权也是为此而设置的,绝非是为商标权人垄断商品的流通环节所创设,即商标权利用尽规则应当是市场自由竞争所必需存在的基本规则之一。在此基础上,若被控侵权商品确实来源于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主体,此时商标权人已经从“第一次”销售中实现了商标的商业价值,而不能再阻止他人进行“二次”销售或合理的商业营销,否则将阻碍市场的正常自由竞争秩序建立的进程,因此“平行进口”应被司法所接受,不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以上就是关于平行进口商品商标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的解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