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3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照两高的司法解释,根据湖南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研究制定了湖南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并已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