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因为需要申请法院的处理,所以对于个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标准是多少?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4-04 辽宁抚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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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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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产类案件的受理费(单位:元)(S1-S10代表案件受理费)
    1、S1=50(请求金额不超过1万元)
    2、S2=诉讼请求金额(1万元至10万元)×0.025-200
    3、S3=诉讼请求金额(10万元至20万元)×0.02+300
    4、S4=诉讼请求金额(20万元至50万元)×0.015+1300
    5、S5=诉讼请求金额(50万元至100万元)×0.01+3800
    6、S6=诉讼请求金额(100万元至200万元)×0.009+4800
    7、S7=诉讼请求金额(200万元至500万元)×0.008+6800
    8、S8=诉讼请求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0.007+11800
    9、S9=诉讼请求金额(1000万元至2000万元)×0.006+21800
    10、S10=诉讼请求金额(超过2000万元)×0.005+41800
    二、其他类型案件的受理费
    1、离婚案件:26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加收。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诉讼请求金额×0.5%+500交纳。
    3、非财产案件:100元
    4、知识产权: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
    8、其他行政案件:50元。
    9、劳动争议案件:10元。
    全文
    10 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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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根据规定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乏笭催蝗诎豪挫通旦坤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全文
    6 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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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异议的提出,无论是由哪类主体、针对哪类事由提出,均不得收费。
    2、不服法院对异议的裁定而采取救济措施的,则分别下列情形是否收费: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上级法院复议的,不得收费。
    (2)一个新的诉讼案件,无论对案外人还是原审当事人均应按规定收费。
    (3)又分两种情形而定是否收费:
    ①一般不收费
    ②是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是一审后未经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而由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则对原审当事人按规定收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据此,国务院颁行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其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该办法在第二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在第三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国务院这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的,其法源位阶为行政法规。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有拘束力,亦即法院司法过程中应贯彻执行行政法规。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异议之规定,执行异议的要件可简要归纳如下:
    1、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还有案外人,这三类人。
    2、异议针对的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225条)案外人是针对执行标的(227条)。
    3、审查组织或机构(也即在什么程序中、向谁提出):异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执行机构提出,由法院执行机构审查。
    4、法院对异议的处理形式:作出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225条),或者裁定中止对涉及争议标的的执行(227条)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程序:
    (1)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上级法院复议
    (2)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
    ①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另行起诉。
    这个问题的难点、最纠结的地方就是,对由案外人在案外推动(譬如信访)而引致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案外人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与应不应当对其收费的关系。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的诉讼地位无非两种,一是仍无地位,即仍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被追加为案件当事人。
    仍是案外人的,则自然不得对其收费。
    被追加为当事人的也不得收费。因为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中,没有包括因为原审遗漏当事人导致提起审监的情形。这个很好解释,该办法规定的审监收费的情形可概括为因客观原因(即发现了新的证据)引起的,和因当事人自己原因(即当事人未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引起的,而非法院原因引起的就收取诉讼费用,且条文主语明确陈述为“当事人”。而案外人没有被列为原审“当事人”不是由这些原因引起的,却主要是因法院的错误引起的。
    六、综上所述,所谓执行异议案件诉讼费用的问题,并不存在超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的新问题。
    全文
    9 2020-11-06 11: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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