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证据不足,张某某不是出于报复、泄私愤或者个人目的,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现有证据显示,这起案件的起因是某某县政府、刘店镇政府挪用征地补偿款,而导致征地补偿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豫龙公司不应当使用被告人所在村组的土地,违规发放部分补偿款给村民,损害了其他村民合法权益、村民对自己未来的生存没有安全感造成的: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明确要求目的的非法性,即泄愤报复、或者出于个人目的,纵观全案,张某某等人主观上没有泄愤、报复或者个人目的。
1、看一下公诉机关提供的《致沟北村民组全体村民的信》(以下简称信)这一份证据,这份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某等被告人具有非法目的,相反足以证明张某某等被告人不具有泄愤报复或者个人的非法目的:
这封信“为确保咱们失地农民长远生活(字迹不清楚)有保障,本着大家的事情大家自己做主,大家的事情大家管,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原则”。“由我们全体沟北村民各家各户入股成立股份制运输公司……大家入股,大家决策,大家监督,大家有权纠正并能追究损害全体入股人的人和事,只有成立的公司是我们大家的,才能保证大家能够分到红利,真正使全体沟北村民共同奔向富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