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隆茂、李建华就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提出被告人张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恳请采纳。 一、控方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无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有罪,贵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应当宣告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辩护人将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言词证据分成三类(附张某某案证据情况一览表),这些证据均不能证实控方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与张小某、谢某燕一起实施了故意伤害陈昌海的犯罪行为。
(一)、被告人张小某、谢某燕、张某某的供述及证人邱某等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实施殴打被害人的故意伤害行为。
(二)、受害人的雇工的证据均不能地证明纠纷发生时除了被告人张小某、谢某燕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外,被告人张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甚至不能证明除了第一、二被告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外,还有没有其他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因此,该类证据同样不能作为认定张某某犯罪的证据。
(三)、虽然受害人母亲邓某某在给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中说被告人张某某以及控方没有指控的其他人都有殴打受害人陈某海的行为,但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在对被告人谅解后,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