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转非后土地允许继承的回答见下
应该明确下他的土地是否在承包期内,是否迁入的是设区的市。若其土地为承包期内,且迁入的是非设区的市,鉴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3、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很明显村里因其“农转非”而收回了他的地,是不和理的。
其次:据了解我国法律法规均无任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户籍相联系的规定,因此,村里不能因为户籍不在本村而取消该农户承包经营主体的资格。
再次:明确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既然是物权,那么作为财产权的用益物权可以继承,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可以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