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产证已注明赠与,表明房屋产权转移完成,赠与人失去产权,房屋不会按继承处理,无需考虑法定继承人继承此房屋。
(二)若赠与人赠与后去世,因房屋不属于遗产,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该房屋。
(三)若赠与对象先于赠与人去世,且赠与无附义务等特殊约定,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收回房屋,之后房屋作为赠与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赠与对象先去世且无特殊约定情形下,可参考此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