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四条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听证。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案件调查人员对农业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后,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组织机关提出。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申请听证期限的,当事人在障碍消除之日起三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