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办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办法对罪犯的会见权利、通讯权利给予了明确: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办法还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此外,办法规定看守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鼓励罪犯自学。罪犯可以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学习和考试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