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企业破产清算时,需明确区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对相关费用做好记录和核算,确保费用支出合理合规。
(二)按照法定清偿顺序,优先保障职工权益,及时统计所欠职工的工资、补助、保险费用及补偿金等。
(三)对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要准确核算金额,依法进行清偿。
(四)处理普通破产债权时,需审核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比例公平分配。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