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继续在本单位上班,单位就应当继续为其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其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5级至6级伤残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在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属于7级至10即伤残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多次工伤的待遇,在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期满,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3、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发生工伤的,有权再次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