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们主管因为贪污受贿被抓住了,现在家里人很担心想申请无罪辩护,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挪用公款无罪辩护词范文参考一下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4-10 青海果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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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审判员:
    所接受被告人顾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挪用公款案的辩护人。结合法庭调查情况,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实
    1、2009年3月23日,信阳市某机电修配厂(以下简称修配厂)与严某某签订了《信阳市某机电修配厂综合楼开发工程协议》,顾某某以修配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该协议上签字。
    该协议约定:
    1、“甲方负责机修厂厂房、临街门面房及住户的拆迁工作,应在乙方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协议签订当日其一个月内搬迁完毕),“在施工中因机修厂内部因素引起的纠纷(包括左邻右舍的纠纷),甲方应及时处理,从而造成的工程延期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十日内向甲方支付履行保证金五万元(在房屋竣工结算后10日内退还乙方)。
    严某某缴纳的5万元履行保证金,上缴到修配厂的主管部门信阳市某管理处(现在还在灌区管理处);严某某主体工程完工后拆除楼房前面的门面房,蔬菜村六组村民以楼前的门面房所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为名,阻止拆除。 通过五里店街道办事处瞿正高协调,与蔬菜村六组达成补偿5万元的协议。因修配厂没钱,严某某垫付了5万元的补偿款。
    2、2010年10月13日,修配厂与张某某签订了《信阳市某机电修配厂职工住宅楼联建协议》,张某某缴纳了1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修配厂收款后用于工资等各项开支。
    此后,严某某多次找顾某某索要5万元的保证金。2010年11月5日,严某某出具收到修配厂返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收条一张;2010年11月份左右,顾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2010年11月30日,顾某某用蔬菜村六组《土地补偿协议》及收条从单位报账领取5万元,起诉书指控顾某某从单位报账领取5万元构成挪用公款。
    二、顾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
    1、起诉书查明的事实为:2010年11月30日,顾某某以支付严某某该笔垫付款为由,将村民领款5万元所打的收条入本单位财务账内,支取现金5万元,用于自家房屋装修,但没有将严某某2010年11月5日收到修配厂返还5万元履约保证金及顾某某同时以个人名义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列入起诉书。在同一时间段出现了三个5万元,返还严庆军5万元履约保证金的资金从何而来?顾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又用到什么地方去了?都没有说清楚。
    2、顾某某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应属个人债务。
    首先,2010年10月13日,修配厂与张某某签订“职工住宅楼联建协议”时,收到张某某履约保证金,修配厂出具了加盖单位公章的收款收据,收到15万元的张某某履约保证金,这是单位债务;
    其次,顾某某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是顾某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条,借条上既没有修配厂会审小组的其他成员签字认可,也没有加盖单位公章,应属个人债务,如果是单位借款,应该加盖单位公章;其三,张某某将5万元借给顾某某,顾某某当场就把钱转给严某某,没有入到修配厂帐户,该借款还没有处于修配厂的管理之下,其四,张某某的询问笔录也证实:5万元是顾某某个人借款而不是修配厂借款。
    3、根据案卷的证据材料,严某某缴纳的5万元履约保证金,上缴到修配厂的主管部门信阳市某管理处,该保证金现在依然在灌区管理处,2010年11月5日严某某收到修配厂返还5万元履约保证金(有被告人的供述、严某某的陈述、收款收条在卷)。该项事实应无任何争议,那么,欠严某某的5万元履约保证金不是顾某某的个人债务,顾某某无理由替单位偿还这笔债务。修配厂既然返还了5万元履约保证金,就应该有相应的原始凭证入账,正确的做法是用严某某2010年11月5日收到修配厂返还5万元履约保证金的收条入账,但因顾某某用村民领款5万元所打的收条入本单位财务账就出问题了。
    4、顾某某用蔬菜村六组《土地补偿协议》及村民领款5万元所打的收条入本单位财务账无任何问题。根据《信阳市某机电修配厂综合楼开发工程协议》约定及案卷材料:临街门面房的拆迁责任和义务归修配厂,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该由修配厂承担,严某某先行垫付了5万元的赔偿款,修配厂偿还严某某垫付款理所当然,顾某某用《土地补偿协议》及村民领款5万元收条入本单位财务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5、既然顾某某向张某某借款属于个人债务,那么,顾某某用个人借款归还了单位5万元债务,其性质属于代单位清偿,机电修配厂应当归还顾某某5万元,顾某某用《土地补偿协议》及村民收款收条从单位报账领取5万元,是单位清偿了该笔债务,无论顾某某如何使用该笔款项,都不是挪用公款。
    如果是顾某某用蔬菜村六组《土地补偿协议》及村民领款5万元所打的收条入本单位财务账,支取现金5万元归还给了严某某,虽然严某某出具的收条写的不是垫付款,但挪用公款更是无从说起。因为修配厂欠严某某的只有2笔债务:履约保证金5万元和垫付村民赔偿款5万元,共计10万元,现在还了一个5万元,尚欠5万元,虽然入账的原始凭证错位,但是修配厂的资金没有因此短少,债务也没有因此增加。
    6、挪用公款的主观方面是指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顾某某没有将张某某的借款和严某某收条进入修配厂财务帐,这是客观事实,既然没有重复入账,顾某某无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
    7、涉及本案有可能是公款的有三笔,即顾某某借张某某的5万元,顾某某从修配厂支取的5万元,严某某收到的5万元,到底有没有公款?如果没有,顾某某挪用公款就不能成立。如果有,哪一笔5万元是公款,必须查清。严某某收到修配厂返还的5万元履约保证金不是公款,这是显而易见的。
    公款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张某某的借款不是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是没有争议的,但是不是国家管理、使用、运输过程中的私人货币呢?能不能视为公款是本案的焦点问题,辩护人认为也不是,理由是:
    1、国家管理、使用、运输过程中的私人货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私人货币。
    (2)、私人货币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代表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本案中,张某某将5万元借给顾某某,顾某某当场就把钱转给严某某,没有入到修配厂帐户,修配厂没有收到张某某的款项,该借款还没有处于修配厂的管辖之下,还谈不上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的问题,因此,该借款的性质还不能定性为公款。
    8、顾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的资金有三笔,即顾某某借张继龙的5万元,顾某某从修配厂支取的5万元,严某某收到的5万元。根据案卷材料,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在信阳市体彩广场农行取出5万元,王某某当场交给顾某某,顾某某当场转给严某某,严某某出具收条的时间是2010年11月5日,那么,顾某某向张某某借款的时间也应该是2010年11月5日(这与顾某某先给王某某出具借条,后来又更换为张某某,借条时间写错了这一情节是吻合的),顾某某用《土地补偿协议》及村民领款收条入本单位财务账,支取现金5万元的时间是2010年11月30日,这三笔5万元的进出时间均在2010年11月份,顾某某即使是挪用了修配厂的公款,也没有超过三个月,构不成挪用公款。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顾某某没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挪用公款的行为,挪用公款罪名不能成立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注:判决结果定罪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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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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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被告人张的委托和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以被告人的辩护人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向被告人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认真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详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所在。根据立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三种情形: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二是以个人的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存在以上情形,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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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只能作为参考证据的依据么?
言词证据就其内容而言,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其陈述又往往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中。根据言词证据主观性强、容易失真等特点,言词证据只能作为参考证据的依据。法院在采纳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对其真伪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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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三胎参考的的政策是《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由于近年来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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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390万判刑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利用其职权上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公共资金归为私人所用,从而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抑或挪用金额过大、以此谋取私利的行为,亦或是挪用公款数目巨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情况,均属于挪用公款罪。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若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而对于那些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却拒不归还的罪犯,更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惩。
此外,如果这些公款原本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公益事业的,那么对这类罪犯的处罚将会更加严格和从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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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怎样界定挪用资金行为罪
[律师回复] 解析:
挪用资金罪这一罪名主要涉及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这些员工倘若利用自身在职务中所获得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那么这种行为很有可能被判定为涉嫌触犯挪用资金罪。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具体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该罪行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资金的合法使用权和收益权;
其次,犯罪对象则是指本单位所有的资金;
再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个人用途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尚未归还;
最后,从主观角度出发,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正在实施挪用或者借贷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同时也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是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但仍然故意这样做。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特定性的,即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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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章程参考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2条,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 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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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量刑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涉及挪用资金的量罪标准以及对应的刑事责罚,完全由实际涉及金额所决定。
具体来说,倘若涉案金额达到较大程度并且超过三个月未能偿还,或者虽然未达三个月但是其金额已堪称较大且被用于从事盈利性或非法性质的商业活动中,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
如果涉案金额更为庞大,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当涉案金额达到极其惊人的程度时,则有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全额归还挪用的资金,那么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在此基础上,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甚至有可能被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00元算挪用资金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私自挪用公帑财产累计达到2000元人民币即构成违法行为,然而由于未能触及该类犯罪的立案基准线,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启动刑事调查程序,而应接受相应的行政以及党纪处分。
关于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若将公共资金擅自挪作他用,供私人使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且涉案金额超过3万元人民币者;
或者挪用公款总计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又或者是在特定场合,如救灾、抗洪、防灾、优待、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挪用特定款项,且涉案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100万元人民币者;
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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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
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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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提供赌博场所17万数额会受到什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提供赌博场所的行为,将依法给予拘留或者罚款的严厉处罚。
若以营利为主导,行为者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则被视为是刑法所定义的“聚众赌博”行为:
首先,组织超过三人进行赌博,并且抽取头寸的渔利数额总和已达到了五千元人民币以上的;
其次,组织超过三人进行赌博,而赌资数额总和已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再次,组织超过三人进行赌博,参赌人数总和已达到了二十人以上的;
最后,组织中国大陆公民超过十人前往境外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取回扣以及介绍费的。
如果行为者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创建赌博网站,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投注的,那么这也将被视为是刑法所定义的“开设赌场”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大陆公民在我国领域之外的周边地区进行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且以吸引中国大陆公民作为主要客户群体的,一旦构成了赌博罪,便可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行为者明知他人正在实施赌博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费用结算等方面的直接帮助,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是赌博罪的共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实施赌博犯罪时,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首先,行为者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其次,行为者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前往境外进行赌博的;
最后,行为者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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