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津贴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调整方法由普遍调整和适当提高两部分组成:
(1)普调部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
(2)在普调的基础上,一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75元;二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66元;三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62元;四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58元。伤残津贴调整后,一级伤残低于2295元、二级伤残低于2168元、三级伤残低于2040元、四级伤残低于1913元标准的,按标准数发放。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按照每人每月在原待遇基础上增加2%的标准调整。
3.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不高于四级伤残人员的标准执行。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按普遍调整和适当提高两部分组成:
1.普调部分,每人每月在原待遇基础上增加3.5%。
2.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4元。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调整,我市不再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