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在总结《规定》执行效果的基础上,为贯彻执行好《规定》内容进一步统一认识,其中,对于此前争议较大的超限认定标准上,交通部进一步强调要严格落实超限认定标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超限认定标准执行,确保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坚决杜绝随意提高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的行为。
这对于某些地方执行一个文件两套标准的行为是再一次统一认识,在执法标准方面,重庆、四川、陕西等地不顾全国标准4轴车规定31吨限制,以36吨作为该市四轴车超限限制的认定,遭到一些外省司机强烈抗议,纷纷表示不服。在处罚标准方面,标准规定的是车货总重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而广东、陕西等地却有不同的处罚标准。
《规定》要求,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吨的,处以警告处罚,并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吨的,从限定标准开始计算,每超过1吨罚款500元,未满1吨的部分不予计算,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并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例如牵引车驱动轴为双轴的六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达到49吨未满50吨的,处以警告处罚;达到50吨未满51吨的,罚款500元;达到51吨未满52吨的,罚款1000元,以此类推,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