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钱为彩礼性质,若出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给付方在离婚时可请求返还,可通过协商或向法院起诉解决。
(二)若房钱用于购买婚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可先协商均等分割,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
(三)若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有出资证据,可先协商按出资比例分割,协商无果可走法律程序。
(四)若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可要求男方返还出资款项,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