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二)法院受理与通知: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要求限期返还原物。
(三)动产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对动产直接查封、扣押后交付申请执行人。
(四)不动产执行:针对不动产,法院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迁出,逾期强制迁出并交付申请执行人。
(五)阻碍处理:执行遇阻碍,法院对相关人员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