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环境污染赔偿问题时,受害者可要求致害人按照全面赔偿原则,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全部合理费用进行赔偿,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二)在举证方面,受害者无需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污染者举证自己有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行为与损害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受害者索赔时,赔偿范围可涵盖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若污染者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可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