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20元为起点。
2、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参照诈骗罪确定的数额标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以实际诈骗所得的数额认定,签订合同的标的额,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考虑。
3、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数额较大,以5万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20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80万元为起点。 (二)抢夺罪 注明2002年已改,2002年8月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赣高法发[2002]100号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百元为起点。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千元为起点。
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注2002年已改为3万元 (三)聚众哄抢罪
1、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为起点。
2、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 (四)侵占罪
1、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5千元为起点。
2、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 (五)职务侵占罪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以1万元为起点。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以10万元为起点。 (六)挪用资金罪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以2万5千元为起点;进行非法活动的,以1万5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以15万元为起点。 (七)敲诈勒索罪 注明2000年已改,2000年5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赣高法发[2000]16号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百元为起点。注明2000年已改为二千元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注明2000年已改为二万元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为起点。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2万元为起点。 (九)抢劫罪
1、抢劫罪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
2、多次抢劫确定为抢劫三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