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有约定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合同约定是赔偿的关键参照。
(二)合同未约定时,赔偿数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建设工程质量不符约定,发包人可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或改建。若因此造成逾期交付,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损失赔偿额可参考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结合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