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项目当中的死亡伤残费用中包含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赔偿项目,那么交强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多少,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交强险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首先必须是依法由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如果不是,就很有可能涉及到骗保的嫌疑;
其次,必须是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的、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才会给予赔偿,这是因为只有通过这些公权力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才具有公信力。依法无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被保险人自愿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保险人依照交警部门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保险人依照事故当事人和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通常有两种计算方式:
一种是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当事人的其他人身性损失分开计算,其他人身性损失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当事人按过错比例分担,而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责任及原因力大小单独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并将其作为单项判决,在道交人损案外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此种方式更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另一种是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当事人的其他人身性损失合并计算,均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当事人按过错比例分担。在后一种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的确定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定量化,即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与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相联系,而不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当然仅仅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总额不考虑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最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仍然要和其他人身性损失一样按照当事人过错比例进行分担。如在江苏省范围内,当事人死亡或达到一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二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4.5万元,三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4万元,依此类推,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0.5万元。
应当明确,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方式计算,受害人最终得到的赔偿总额是应当一致的。比如,本案中,受害人死亡,按后一种方式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为5万元,在不考虑交强险限额赔偿的前提下,按比例分担后,权某某与周某某实际得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万元。而如按第一种方式计算,人民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亦应该是1.5万元。再如另案中,受害人秦某构成十级伤残,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按前一种方式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2500元,按后一种方式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为5000元,按比例分担后,秦某得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仍然为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