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台公司应确保自身取得合法的经营许可,使用具备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和拥有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二)驾驶员要取得从业资格证,并在核定范围内驾驶网约车,不使用伪造、变造或失效的许可证件。
(三)平台和驾驶员都要定期自查,确保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法律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