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人要及时关注自身权利状况,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应在三年内积极主张权利,如通过书面函件、短信等方式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以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二)若债务为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年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此期间要做好维权准备。
(三)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若遇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要留意时效中止情况,待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内及时行使权利。
(四)当出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时,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并及时采取法律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