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损害方在得知合同显失公平后,要明确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若因一般显失公平情况,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是重大误解导致的显失公平,需在九十日内行使。同时注意自合同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消灭。
(二)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交易时双方的地位、当时的市场行情以及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合理之处等,以此证明合同显失公平。
(三)准备好证据后,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