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发明专利权保护期内未缴费,在滞纳期要及时补缴费用并缴纳滞纳金,避免超过滞纳期。
(二)一旦超过滞纳期,收到终止通知书后,需在2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时要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详细说明理由,必要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三)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同时补缴专利年费及滞纳金。
(四)严格按规定办理恢复手续,防止发明专利权彻底丧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