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协商: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宅基地争议问题沟通,达成和解协议。
(二)请求调解:协商不成时,可请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第三方介入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申请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四)行政诉讼: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民事诉讼:涉及宅基地的民事纠纷,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